征地拆迁律师: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干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发表时间:2019-10-14 15:06 随着国家建设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被占用,这也是老百姓千盼万盼的好事情。那么,虽然可以谈的上是好事,但还是有很多人会非常的疑惑,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干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下面来看看拆迁律师是怎样讲解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由上述规定可知,有一部分补偿款是会先下发到村委会的。而由于征收项目流程繁复,在农村的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了方便、效率起见,整村的补偿款项一般都是由征收单位直接支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具体制定分配方案将补偿款细分到每一户被征地农民头上。 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如何发放补偿款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为大家来介绍一下: 一、村委会有权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见,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是村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但该职权仅仅限于管理的权限,不能做扩大的解释。 二、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由村民会议决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 由此可知,对于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能是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本身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问题。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如有违法行为,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投诉控告。 并且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如果村民委员会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可以采取法律程序维权的。 |